|產業實習-施行細則

 

產業實習施行細則 (111.08)

 

 

壹、實施目的

  • 協助本系實習學生應用專業學科知識於實際工作場所中。
  • 協助本系實習學生從實習經驗中充實工作技能、培養獨立思考、協調及溝通的能力。
  • 藉由實習機構之實務教導,結合學校學術之理論,印證所學並增進實際問題解決能力。
  • 提供良好的社會經驗歷程,以培養本系學生成為產業所需之專業人才。

貳、產業實習分工事項

  • 本系「實習與就業輔導委員會」,負責實習辦法之規劃與修訂、審查及確認實習機構資格、遴選實習學生、督導學生實習的進行,以確保實習的成效。為推動本系學生參與產業實習工作,本系遴選優良之企業(實習機構)提供本系學生實習名額(亦可由學生自行尋找實習企業),並與實習機構協議簽訂「實習合作契約書」,明確規範雙方權利與義務。
  • 學生自行洽得之實習機構須經本系實習指導委員會審核認可,提出申請時間以實習前二個月為原則。
  • 本系負責聯繫協調實習相關事項及安排分發學生至各實習機構,並指派實習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實習。
  • 實習機構負責實習學生工作項目之規劃、安排、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

叁、產業實習學分

            (1) 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的本系學生,修習「產業實習(一)、(二)」課程或「產業實習」,實習起算時間,可採取暑期實習、學期實習或彈性時間實習                    (暑期加學期中)。
            (2) 單學期總實習時數合計120小時以上,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學期學分。
            (3) 同學亦可於上學期實習時數達240小時並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產業實習(一)、(二)學分。

肆、實習進行

        根據學生所填寫之實習意願調查表,由本系分配至適合實習機構,並秉持公平、公正

    及公開原則,公布實習學生及配合之實習機構名單。本系甄選實習學生之規定如下:

  一、遴選原則:

            (1) 有選修本系「產業實習」學分者。

            (2) 取得證照之種類。

            (3) 學習領域及興趣。

            (4) 居住地區。

            (5) 實習機構若需專業證照或技能者,以具有相關證照或技能者優先。

  二、實習人數:本系依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名額分配實習學生。

  三、家長同意書:實習分配完畢,實習學生應填具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保證督促實習學生遵守實習相關規定,以順利完成實習工作。

  四、實習期間保險:每位實習學生參與實習期間,實習單位依勞保局相關法令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若實習單位未幫學生加保,可由本系協助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學生自行負擔。

  五、實習薪資:實習乃為學習之性質,本系實習學生不得要求薪資,若實習機構另有規定之薪資者,不在此限。

  六、實習出缺勤:實習期間屬於學校課程性質,視同一般正常上課,學生請假需附證明文件予實習單位以及學校,請假或缺勤者,需補足所缺之時數。

伍、實習學生工作紀律

  • 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實習期間請假需經實習機構之主管同意。
  • 上班時保持服裝儀容整潔,勿奇裝異服。
  • 遵守實習機構所安排之工作及作息等各項規定,並接受指導,不得轉換實習機構/實習單位或任意停止實習,惟特殊情事經本系協議通過者,得以個案處理。
  • 實習學生必須嚴守保密之義務,絕不將實習機構的機密資訊洩漏或以任何方式告知第三人,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交付或交由第三人利用相關機密資訊或取得任何權利。
  • 實習學生必須尊重實習機構的智慧財產權。
  •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損實習機構及本校校譽之行為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本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同意後,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陸、實習考核

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及本系實習指導教師分別評定,其中實習機構評定分數占總分之55%,本系實習指導教師評定分數占總分之45%,合計為100分,實習成績六十分者達實習及格標準;如未達六十分者,實習機構及本系實習指導教師應詳述理由。

  一、實習機構評定分數占實習總成績之55%,其評量事項包括:

(1) 學習態度。

(2) 工作表現。

(3) 考勤狀況。

  二、本系實習指導教師評定分數占實習總成績之45%,其評量項目為實習報告及實習座談會。實習學生於實習完畢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並參與本系舉辦之實習座談會,分享實習工作經驗並供本系教學興革之參考。

柒、其他事項

實習期間經本系與實習機構協議後,得就計畫未盡事宜,另訂應注意事項,並不定期協調檢討各項實習措施,以期本系「產業實習」方案更臻完善。

捌、核定實施

 本細則由經濟與金融學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