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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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重要通知】取消《銘傳大學學則》第三十八條有關學業退學之相關規定
為營造更友善且具支持性的學習環境,協助學生安心學習,並鼓勵學業表現暫時落後的同學持續努力完成學業,已於114年5月8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且經114年6月2日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114年6月6日報送教育部審核,並於114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40061172號核可在案,取消《銘傳大學學則》第三十八條有關學業退學之相關規定。
《銘傳大學學則》第三十八條 大學部學生,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總和,連續二次達該學期修習科目學分數總和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辦法連結已公告在教務處中英文網頁之相關法規。
[中文辦法連結] 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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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學生將不再因學業成績不佳而面臨退學處分,且自我畢業審查之服務學習項目已不再列為學生畢業證書之審查項目。
敬請各位秘書協助轉知所屬同學,謝謝大家的配合與協助!